近日,所谓长短视频之争爆发。在长视频制作商方面,“保护版权”一词说得很多。然而,“不能侵犯合法的版权”只是一个大前提,说到一个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版权,仍然需要识别。版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无边界的权利,天然地受到“合理利用”规则的限制,更不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到,从长视频中剪辑出来的单个短视频(下称剪辑视频)具有刺激或劝阻观众去看长视频的双重作用。在相对体量极小时,剪辑视频的本质不是对长视频的抄袭或仿冒,而是对长视频的一种评价。当然,把一个电影化整为零、拆成若干个短视频可以让人拼起来看个大概的,应属于侵权。
看过短视频的人,既可能因此丧失看长视频的兴趣,也可能被吸引去看长视频,这与我们通过看影评来决定是不是看一部电影,通过看购物网站上客户对商品的评价来决定是否下单,具有相同的作用。
诚然,剪辑视频可能未必客观、未必公允,未必萃取了长视频的精华、亮点。长视频无权要求剪辑视频只能说自己的好话,而且,市场是开放的,长视频制作方也可以通过片花、预告片等各种自制剪辑视频,或委托“友好人士”发布夸赞型的剪辑视频来为自己造势。
事实上,长视频制作方们现在之所以坐不住,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正规军”败给了更有生命力的“游击队”。他们推出的自我夸赞的剪辑视频不如民间人士、市场力量自制的剪辑短视频来得鲜活、有趣。
在短视频形成规模化、商业化后,长视频方面可以基于法学中的“责任规则”在事后主张适度的经济补偿,但不能基于“财产规则”而在事前打压、禁止剪辑视频,这就有利用新领域的社会规范尚未形成的契机、恶意消除“差评”的嫌疑了。
版权法的初心,是保护勃勃的创造力,是激励更多作品特别是优质作品的出现,而不是单纯保护个别的、既有的版权产品。如今,公众的注意力或时间也是值得保护的资源。允许剪辑视频作为一种更生动的“影评”来帮助公众认识、选择长视频,非常有价值。
(《经济参考报》5.25 缪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