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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5月27日 星期四

    勿为“高回报”所诱,守好养老钱

    《 文摘报 》( 2021年05月27日   02 版)

        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预交“养老服务费用”等名义,以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等形式非法集资。

        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一些机构或企业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或者以长期出租养老床位、销售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利息、“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集资。

        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免费体检、免费旅游、赠送礼品、会议营销、养生讲座、专家义诊等方式欺骗、诱导老年群体,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

        四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一些企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以房养老”的旗号,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诱使老年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抵押房屋以获得出借资金,再将资金购买其“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等进行非法集资。

        面对上述非法集资行为,要警惕三类风险:一是高额利息无法兑现的风险。多数企业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服务实体和收益,一旦资金链断裂,高额利息无法兑付,本金也难以追回;二是资金安全无法保障的风险。大量来自社会公众的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由发起机构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三是养老需求无法满足的风险。机构或企业向老年人承诺高端养老服务或者销售养老产品,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新民晚报》5.18 杨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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