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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1年05月25日 星期二

    行政问责应慎用“一票否决”

    《 文摘报 》( 2021年05月25日   06 版)

        我赞成对不作为、不担当的官员问责,但却不主张简单地搞“一票否决”。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一票否决”无可厚非,而且在某些特定场合也有必要;可要是被滥用,效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从经济学角度看,“一票否决”不过是投票选择的规则之一。投票选择有两种规则:一种是“一致同意”规则;另一种是“多数同意”规则。所谓“一致同意”,其实也就是“一票否决”。

        投票规则决定于产权安排。具体地讲:私权领域的选择,需采用“一致同意”规则。比如你和朋友去商场购物,大家使用货币“投票”,买什么或买多少皆各自做主,谁也不能强迫谁。而公权领域的选择,由于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通常只能采用“多数同意”规则。比如民选村委会主任,要是采用“一致同意”规则,怕是很难选出村委会主任来的。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尊重多数人选择的结果。

        公权领域既然不宜采用“一致同意”规则,而对干部的考核(上级部门给下级投票)则明显属公权范畴,那么也就不宜搞“一票否决”。有人也许会问:中央不也对某些官员就地免职吗?对此我的解释是,中央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代表,行使否决权看似是“一票否决”,而其实不是;中央代表的是多数人意志。

        很显然,政府各部门并不具有这种广泛的代表性,所以除非中央授权,否则任何部门都是无权搞“一票否决”的。读者如若不信,可去看看2018年10月中办印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央明确要求: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而且规定:部门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不能随意冠以督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一个事故发生造成了损失,相关的责任人可能有很多,那么应由谁承担主要责任呢?上世纪50年代美国的汉德法官曾对此作过研究,他认为有三个要件: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发生事故的概率;事故造成的损失。汉德的结论是:谁避免发生事故的成本小于发生事故的概率与事故损失的乘积,就由谁承担主要责任。

        还是让我用例子解释:A君花20万元从古玩市场买回一只清代瓷碗,然后去参加朋友聚会。可装瓷碗的木箱并未上锁,朋友好奇而争相欣赏,结果掉在地上摔碎了。请问谁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汉德的观点:A君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只要给木箱加锁,则可避免事故发生;而且只要事故发生概率有百分之一,加锁的成本都会低于事故概率与损失(20万元)的乘积。

        由此引申到行政问责,对我们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皆应问责,但同时应区分主次责任;第二,划分主次责任,关键要看避免事故发生的成本,谁的成本最低,谁就是主要责任人。若按照这一原则,上级部门对基层主官显然是不能搞“一票否决”的;而且基层主官也会明白,自己应对那些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学习时报》5.19 王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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