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中国古代法制应尊重历史
中国秦汉以后的法律体系,就法律效力层级来说,由最高法典、基本法律和可变通之法三个层级构成,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有相似之处。学界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论述争议较大,大体上有五种不同观点,即“律令体系”说、“礼法体系”说、“六法体系”说、明清“律例体系”说和“典例体系”说。
按照现行法学理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指古代中国各个朝代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法律形式及其表述的立法成果组合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要正确表述“中国古代法律体系”,须特别注意以下三点。其一,“法律体系”与“中华法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应将二者严格区分,不可混淆。“中华法系”是与世界法律比较的意义上提出的,其内容包括法律的历史传统和独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等,其地域涉及中国古代及受影响的东亚、东南亚诸国。“法律体系”则是从立法形式、分类和整体法律结构的角度提出的。其二,表述某一朝或某一历史时期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应涵盖全部法律规范。其三,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从萌芽、形成到不断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主要法律形式在宋代以后也有变化,法律体系的表述应充分反映这些变化,并体现各种法律形式及其立法成果之间的有机联系、纲目关系。
(原题:《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制和法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网 3.24 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