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的新娘】
2013年12月,姚某经过媒人牵线认识了莫某。莫某自称1988年生人,到福州找工作,暂住在宾馆里。姚某对她印象不错,有了与对方结婚的打算。
莫某提出要6.8万元的彩礼,姚某同意了,还向亲戚家借了7万元。谁知,领了结婚证后不到24小时,新娘就失踪了。姚某说,第二天他赶到派出所,被告知二人结婚证上莫某的头像,与系统中身份证上的根本不是同一个人。他这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骗婚。调查显示,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
面对“人财两空”,姚某只能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没想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法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才可以撤销。但姚某的遭遇,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于是,姚某被这样一段“婚姻”关系“围困”了。
【如何撤销婚姻】
实际上,对于“骗婚”情形下婚姻关系的处理,法律界意见不一。今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被取代。而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曾被写入草案,后又被删除。
此前,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还有法学专家说,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往往是为了掩盖重婚、未到结婚年龄等,而民法典已经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并增加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因此无须再重复规定。
对于“骗婚”引发的婚姻登记问题,司法机关也有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冒名登记结婚骗取财物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姚某的律师赵秀芝说。行政诉讼是遭遇“骗婚”后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渠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新华每日电讯》4.12 罗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