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程度上,传统法中的民族精神,就是优秀的法文化。而那些固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其他法律传统,譬如特权等级、身份主义、专制集权等,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成为“死的传统”,永远成为历史陈迹。而唯此民族精神,则长传不衰。
中国传统法律一秉“子不语怪力乱神”的理性精神,这种理性精神,首先在于“远神近人”。由这样的理性精神孕育出的中华法典,都是以世俗法典形式颁布的。通常被认为中国第一部完备法典的《法经》,开篇即宣称:“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其篇目“盗”“贼”“囚”“捕”“杂”“具”,没有一篇是关于宗教或神祇之事。与此相类,此后无论是秦律,还是汉九章,再到隋唐诸律,一直到《大清律例》都是关注现实人生,关注百姓日用,而无关于彼岸世界。这一点,与其他传统东西方的法典均有不同。
既然中华传统法文化远神近人,那么所有传统法典都重视生民的现实福祉,自然是应有之义。《易经·系辞》称:“天地之大德曰生。”这个“生”,既指赋予人生命,又指为人民生存和生活下去提供保障。历代法典最关注者即在这个“生”字,法典惩治罪犯、关注民生都在于此。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古代为治之道时,提到“善政在于养民”,而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也以“养民”为法律的核心准则,注意对百姓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在以农业为本的传统社会,法律历来对土地田产的分配、转让着墨尤多,因为这是人民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所以历来均有抑制兼并、“限田”“均田”等制度,其中最具典型色彩的,就是唐代的《均田令》。除此之外,传统法对于百姓生活甚至不惮做出最烦琐的规定,比如“盗野田谷麦”“弃毁器物稼穑”“擅食田园瓜果”“盗四项牲畜”等“细民琐事”,都堂而皇之地规定于一代法典中。
“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是中华法系中一条著名的治理之术。加上《尚书》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所揭示的民本主义,合在一起,就成为最经典的古典治理原则。历史上,凡这两条做得好的,一般都会出现盛世、治世的局面;如果只严以治吏,不宽以养民,那么国家也可以勉强维持运转;如果宽以治吏,而残苛害民,就到了乱世和亡国之际。所以王夫之进行了深刻的总结:“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故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无择于时而并行焉,庶得之矣。而犹未也。”历代立法,首重治吏。
中国传统法律就内容方面而言重公权轻私权,行政法和刑法特别发达。刑法发达,并不意味着刑事处罚的残酷。恰恰相反,刑法始终秉承着“天地之性人为贵”的古训,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首先,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坚持少杀、慎杀。早在南北朝时期,国家已经将死刑处刑权收归朝廷。至隋唐,更形成了死刑复奏制度。这一制度为明清律所继承。至明清,重大案件常常采取会审制度,多是为了慎重对待死刑所设。至清代,但凡不立即执行的,皆归入秋审之列,而大量秋审案件,最终常常以“缓决”,也就是说死囚犯依旧有一线生机。所以这一死刑复奏和行刑制度,最足以表现中华传统法文化人文理性的精神。
其次,对于弱势群体,法律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倾斜。《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例》的“名例”篇都规定了耄悼有罪不加刑、笃疾废疾可以减轻乃至免除刑罚。此外,对于妇女犯罪,同样有一系列矜恤措施,比如孕妇产后百日乃决的规定等。对于刑讯,也制定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则,防止以刑讯代刑罚。
传统法文化中存在着许多超越时空,独树一帜的民族性、民主性的元素,完全可以融入现代法治建设当中。
(原题:《中国传统法的民族精神与现代转化》)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