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特殊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为正当防卫制度司法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正当防卫的立法仍有局限,集中体现为其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设定限制了正当防卫权的行使,导致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不当限缩。当前,应立足于正当防卫的制度基础,结合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张正当防卫权并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刑法立法。
第一,删除刑法第20条第1款的“正在进行”表述,扩大不法侵害的时间范围。正当防卫是“合法对不法”,只要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据此,应当删除刑法第20条第1款中的“正在进行”表述,将该款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将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必要限度”改为“合理限度”,扩大正当防卫限度的范围。例如,行为人因情绪紧张、行为慌乱而产生的防卫认识和防卫行为错误,可以纳入“合理限度”的范畴,但却因其不属于法益平衡的客观内容而不能纳入“必要限度”的范畴。据此,可以考虑将刑法第20条第2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增加因不法侵害产生的恐慌作为防卫过当的免责事由。防卫人的非理性人特点要求在防卫责任的判断上应从一般人当时的情绪反应出发,合理确定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从法益平衡的角度向防卫人进行了适度倾斜,即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进行无限防卫。但该款没有考虑防卫人作为一般人的正常情理,存在缺漏。据此,可以参考一些域外刑法典的做法,对防卫人因恐慌等激烈情绪而导致防卫过当行为的进行免责处理。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增加规定:“因不法侵害引发的巨大恐慌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日报》1.26 袁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