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能料想,小超市进了10包“酒鬼花生”,结果被告上法庭,并被索赔1万元。
原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侵犯其商标权。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保护商标专用,是正当权利。如果相关小超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的确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不过,从报道的情况看,上述超市“网购时看到店铺是生产商,看了他们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才放心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说,即便上述超市构成了侵权,原告索赔的数额也不妥。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超市进货量小,仅花了几十块钱,获利也不会超过这个数额,可是原告却动辄索赔上万,和解也能拿到数千元,远远超过被告获利数额,这明显是不公平的“榨取”。
老实说,看过新闻报道,很多人纳闷,维护商标专用权,为什么偏偏要找小超市麻烦呢?小超市经营者往往不懂法律,也畏惧打官司,怕走诉讼程序花更多的钱和精力,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和代理律师,不需要花多少气力,就能将其“摆平”。一家超市赔个几千元,积少成多,也是不菲的收益。只是,这样“恃强凌弱”,有“钓鱼式诉讼”之嫌,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也难免影响到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效益。
(光明网 2.2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