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说:“法律教育不是公民教育。公民教育只求学生有些法律常识,教他如何做一个国民。法律教育是希望培植出完善的法律人才,有组织头脑,有高尚品格,于做一个好的国民之外,并能为人民服务,为社会造福。”正因为法律人担负了如此重要的使命,所以在招收修习法律的学生时就不能只看分数。
由于社会上对法律人有非同一般的期待,自然也要求在法科学生的选拔过程中,关注其是否具有适合法律职业的特别素养。比如,通过考试,我们可以测试出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是否扎实,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看出学生的归纳或概括能力。作为法律人,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案件线索中,在对相互冲突的权益的条分缕析中,精准地抓取争讼的焦点,并以此做出更趋近于公正的判断,这就需要从业者具有非同一般的智慧和辨别力。而考试的方法,有时候确实能帮助老师们判断一个学生在这方面的水准。这是因为同样是答题,一些同学的考卷寥寥数行,没有长篇大论,但却言简意赅,字字珠玑,几乎每个字都能准确地踩在点上。
不过,考生在“卷面”答得漂亮,仅仅说明其具备了法科学生的学习能力这一素养,至于他是否已养成了学习习惯,则还有待日后的观察和督促。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业界,法律人都面临一个终身学习的问题。而法律的时效性,决定了法律人必须能做到“紧跟形势”。
另外,法科学生的“品性”尤其重要。一个在校学习期间,为了保研或其他利益而向老师“索要”高分的学生,做法官后能否保持自己的操守?一个对金钱有过分追求的人,做法官后会不会让公平正义屈从于物质利益的诱惑?凡此种种,都决定了一个法科学生未来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而这些素养通过一场考试是测不出来的。
(《北京青年报》1.16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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