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以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这意味着政绩考核也需要纳入法治的范围。首先,从最根本上讲,要正确地认识到政绩本质上不是由政府自身来考核的,而应当以人民的满意度,是否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旨归,也就是要以人民为中心。其次,要树立法治的思维方式,认识到法律授权政府的权力实际是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不正确行使权力实际上就构成了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上级政府也不能将自身权力义务随便转授给下级政府,更不能只将义务转授下级政府,而将权力留在自己手中。对政绩的考核,实际上就是对各级政府运用权力状况的考核。第三,上级政府需要对下级政府履行法律授予的权力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的现象,就应当及时提出并督促改正。
(人民论坛网 夏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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