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污染物是指由人类活动造成的,目前已明确存在但尚无法律法规和标准予以规定或规定不完善,危害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所有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常见的新型污染物包括环境内分泌干扰物(EDCs)、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微塑料、抗生素等。虽然新型污染物在环境中通常浓度较低,但因其具有易富集、难降解、较稳定等特点,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依然构成较大风险。
目前实施的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计划所包含的新型污染物种类较少,已不能满足我国对新型污染物的防范要求。此外,一些被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新型污染物目前仍缺乏标准和技术规范,一些具有巨大潜在影响的新型污染物还没有被纳入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进行优先控制。
要加强顶层设计,为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和完善有关新型污染物管理的法律法规,立法取缔和停止销售所有含有“刻意添加塑料微珠”的个人洗护产品;立法限制典型EDCs、全氟化合物、溴代阻燃剂、抗生素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加强源头预防、流程控制方面的立法,如立法建立有效的测试体系和筛选程序,用于检测和筛选饮用水水源、农产品、水产品中潜在的EDCs。制定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的国家规划,将典型EDCs、林丹、全氟辛基磺酸、抗生素、溴代阻燃剂、微塑料等新型污染物的风险防范,纳入相关规划,逐步提升风险防范的基础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污染物管理的标准体系,将涉及抗生素、微塑料、多氯联苯等污染物纳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国家需求,基于最新研究与实践成果,更新《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定新型污染物管理名录。
深化科学研究,为新型污染物风险防范提供科技支撑。扩大新型污染物研究的范围,将科学研究的重点,由狭义和常见的新型污染物,扩展至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确实存在一定危害的广义新型污染物。建议启动针对新型污染物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注前沿领域和尖端问题。
(中国环境网 张丛林 黄宝荣 邹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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