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少数”概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提出的,其确切含义指向“领导干部”。这里的领导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尤其指党员领导干部。
“关键少数”是党管干部原则中的核心要素,是党通过在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带头实施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起到政策和法律实施主要推动者的作用。
因此,“关键少数”是否懂法、是否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是否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能否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产生实效。
对“关键少数”的高标准和严要求,首先体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领域,并集中表现为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尊法用法,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关键少数”成为法治建设的“关键要素”。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明确提出了抓住“关键少数”的政治要求,并指出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领域不仅要“带头守法”,而且也要自觉地做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的组织者、保障者和推动者。领导干部要能够胜任“关键少数”的角色定位,必须努力提高依法执政本领,特别是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实际中遇到的各种重大、复杂和疑难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作为“关键要素”影响的是全局性的问题,必须要从道德修养、政策要求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强化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意识。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中国纪检监察报》12.24 莫纪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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