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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变更姓名须依法也应近人情

    《 文摘报 》( 2020年12月29日   02 版)

        11月15日,有安徽阜阳网友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称其性别女,名胜男,谐音“生男”,因为名字从小遭受到同龄人嘲笑,遭受外界言语暴力及心理压力,故申请改名。阜阳市政府回复表示,根据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相关规定,该女子姓名不在可申请变更范围内,故不予变更。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可见,姓名变更权是姓名权的应有之义。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变更权受到了一定限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各地也出台了不同的户政管理工作规定。

        法律之所以要限制公民的姓名变更权,首先是随着姓名的随意变更,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影响,比如,债务人可能会借机逃避债务,服刑人员可能会换个马甲重新开始,把剥夺政治权利等判决变成一纸空文。其次,随意变更姓名,可能违背公序良俗。

        翻看《阜阳市户政管理工作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了“姓名变更范围”,符合“学龄前儿童”“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名字中含有冷僻字”五种情形之一,就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该女子名胜男,谐音“生男”,的确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之嫌,应给予理解和同情,为其提供姓名变更的绿色通道。

        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于那些确有改名的客观需求,却在地方户政管理工作规定面前屡屡碰壁的公民,有必要通过更高层面的立法,进一步规范公民的姓名变更权,给予更大的选择空间,也让公民姓名权落地有声。

        (《法治周末》12.20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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