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互联网搜索巨头百度因人为干预搜索结果、在搜索页面诋毁今日头条,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被责令停止上述行为,赔偿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并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人为干预信息呈现结果,在不少互联网平台上越来越普遍。庞大的用户群体,加上AI技术等带来的超强信息分发能力,使得网络平台掌握了能够影响用户何时获得何种信息的能力。而获取到什么样的信息,对于民众观点的塑造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说,网络平台已经成为能力强大的超级媒介,而与传统媒介形式只能作为信息传递的管道不同,网络平台具有控制管道中信息传递的能力。
有极端观点认为,网络平台是公司开发并维护的,高市占率是平台在市场竞争环境中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的,网络代码、服务器、带宽、用户数据都是平台的私有财产,平台想怎么做就可以怎么做。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信息这种“产品”的特殊社会性,忽视了信息传递的公共性。当一个平台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在信息传播的角度上可以说已经成为社会公器,平台不能为所欲为,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某些动机对信息呈现进行恶意的干预。
但是避免恶意干预不能仅依赖平台的自觉,必须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在涉嫌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地位等商业性侵权的案件中,可以发挥民事诉讼的作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以利用公益诉讼的机制。对平台行为的法律规则约束与监管也不可缺少。甚至,如果出现某些影响巨大、后果严重的案件,应该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
(《南方周末》12.10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