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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建设“道德的社会”更为根本

    《 文摘报 》( 2020年12月22日   06 版)

        “现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一切可以用一个词概括:社会转型。”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傅鹤鸣认为,现代中国社会转型引发了道德文化系统性的不适宜性。

        什么是道德文化系统性的不适宜?傅鹤鸣解释到,在这个巨大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道德体系已经力不从心了,新的还在建立过程中,而转型又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会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道德乱象、道德问题,其实这都是正常反应。

        在傅鹤鸣看来,进行道德文化的系统性重建工作,首先要建立“道德的社会”。正如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城邦善”相对于“个人善”具有优先性。“假设整个社会是不道德的社会,却让我来做一个道德的人,这个要求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傅鹤鸣说。

        建立“道德的社会”,首先要构建合乎道德的经济基础。现代中国道德文化重建要获得真正进展,必须建立于现代市场经济之上。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释的道理:经济人的市场行为,名为追求“一人之私利”,实则实现“天下之公利”。

        在傅鹤鸣看来,与传统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比较容易造就更为合理的现代道德文化。具体来讲:第一,与以往所有经济样式相比,市场经济在实现人类过上好的生活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第二,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看,确保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平等是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第三,从制度建构角度看,市场经济对于建构具有现代道德文化的民主制度发挥出基础性作用。

        除了经济外,当我们在谈论道德时,另一个概念也总是无可避免地与之相伴,那就是法律,显然现代道德文化重建也离不开法律。傅鹤鸣认为,法律一定要建立在道德基础上,即法律必须接受道德的审察。

        傅鹤鸣讲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著名的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是促成当今对法律进行道德考量的重要直接原因。在这两次审判中,战犯及其辩护人声称:他们的所作所为均是按照他们国家实在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具有合法性,至于对法律本身的善恶判断,这不是他们的义务,而是立法者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应对他们为执行法律所做的事情负责。检察官们则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他们是服从还是不服从当时的法律,而是在面对明显的谋杀和野蛮的犯暴时,他们依然存在某种更高的义务,如不履行该种义务,理应受到严正的审判。基于此种理据,纽伦堡国际法庭和东京国际法庭都对“二战”战犯进行了有罪宣判。

        “在法律之上,我们有一种更高的要求,这就是道德的要求。军官可以指挥你瞄准射击,但是在枪杀无辜的时候,你可以抬高一公分,这就是道德。”傅鹤鸣说。

        (《深圳特区报》12.8 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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