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学姐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该女孩称自己在学校食堂被一名学弟性骚扰,并在朋友圈曝光学弟个人信息,威胁要其“社会性死亡”。次日,从学校保卫处调监控后事件反转,该女孩对于自己未经查证就公布当事男生的个人信息并侵害其名誉公开解释道歉。
这一事件也让“社会性死亡”一词在网上蹿红。所谓社会性死亡,在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看来,主要是说在大众面前丢丑、出丑,也泛指在社交圈中做了很丢人的事情,抬不起头,没有办法再去正常地进行社会交往。
孟强认为,社会性死亡,尤其是别人实施的社会性死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暴力,是一种私人执法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相当于单方作为法官直接宣判一个事实,宣布对方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
在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郑宁看来,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
因此,郑宁认为,无论是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平台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明显侵权的信息予以及时处理。“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网友容易被片面的信息误导,发表情绪化、非理智的言论。全社会应该采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媒介素养和法律知识。相关主体应该及时公开信息,澄清真相,引导舆论。”
人民网近日发表系列评论指出,网络围观没有问题,发表看法也无可厚非,拥有朴素的正义感更不该被苛责,但越过了道德和法律边界,利用舆论传播的便利在一旁添油加醋、煽风点火,则是极为不可取的。如若不加规制,危害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
(《法治日报》12.1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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