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一年多来,《意见》在加强信用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对失信者的震慑效果,一些失信者慑于惩戒机制而主动采取了自我纠错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约束与惩戒的目的不是让失信主体灭亡,而是让失信主体能够自我纠正与规范,更好地为市场服务、为消费者服务,从而推动市场整体信用环境的改善。如果约束和惩戒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是为了把市场主体整垮、毁灭,那和约束与惩戒的初衷不相符,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因此,在约束与惩戒市场主体失信行为问题上,应当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
从市场信用角度来讲,对所有失信行为都要一视同仁、严惩不贷。尤其涉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要让他们从市场消失,让这样的失信现象永远不再在市场出现。因此,这方面的工作不能有任何松懈,否则后果难以设想。
在如何认定失信行为、如何对失信者实施约束与惩戒方面也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突破标准和采用过激惩戒政策。一定要做到既不放过严重失信者,也不过度使用失信约束惩戒手段,真正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惩戒不到位与惩戒过度,都不是市场公平性的体现。只有把约束惩戒失信行为的界限确定好、标准制定好、程序设计好、行为规范好,才能让失信行为越来越少。
(《北京青年报》11.28 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