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会救助规范不够统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范,在法律位阶、体系完整性和社会适应性方面均存在不完善之处。统一立法的缺失,制约了社会救助体系的进一步定型和优化,导致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不够强,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社会救助仍以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为主,社会救助规范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其次,救助制度还不够全面。长期以来,我国将法律规制的重心放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专项救助上,而其他诸如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项目只有行政机关的政策文件指导,有些救助活动缺乏全国性规范性文件。
再次,地方立法参差不齐,尤其是在救助标准、内容、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多不一致之处,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了社会救助中的不公平。
最后,程序性规定不足。现行制度体系在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的调查、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社会救助的发放以及申请人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等程序内容方面存在缺失,制约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
(《学习时报》10.10 林珊珊)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