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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别让“走法律途径”成免责挡箭牌

    《 文摘报 》( 2020年11月17日   02 版)

        车子在停车场被砸坏,车主索赔,停车场工作人员称不负责车辆的损失,纠纷协调不了,要车主“走法律途径”;游乐园管理疏忽,致使游客在游玩时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调不成,园区负责人留下一句“走法律途径”……

        “走法律途径”,是现代文明社会解决矛盾纠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然而,在一些矛盾纠纷中,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抛出“走法律途径”的话语,不见得是真心希望寻求公平正义,他们往往心里打着另一副“小算盘”:抓住普通群众维权的短板,逼其知难而退。

        “走法律途径”有“三怕”

        一怕时间、金钱成本高,耗不起。天津市民孙彤去年1月选择了一家橱柜定制公司为新房定制家具,这家橱柜定制公司却一拖再拖,不能按期交付。后来,孙彤四处打听,才发现对方早已债务缠身,其负责人“大大方方”地表示孙彤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自己。  

        孙彤找律师商议后判断,走法律途径这条路可能“行不通”:一方面,该公司负责人名下很可能并无确切可执行财产,交付或赔偿违约金的希望渺茫;另一方面,真走起法律途径,不但要面临装修搁置、等待数月乃至更长时间的判决,同时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也是不小的花销,是否“划算”需要仔细考量。

        二怕麻烦,缺乏专业知识。今年以来,多地长租公寓“爆雷”事件时有发生,作为租客的重庆市民小王也不幸“中招”——由于“托管式”房屋租赁企业突然失联,本已提前交纳1年房租的他与房东陷入纠纷。

        无奈之下,小王和一些有同样遭遇的朋友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他们担心“托管式”租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维权流程长,维权成本较高,生效判决执行难,加之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维权效果可能不佳,于是只得作罢。  

        三怕胳膊拧不过大腿。广东市民小刘在一家企业工作期间意外发生工伤,后来他发现工伤期间自己收到的工资只有正常上班时的一半,虽然自己占理,但对于该如何维权,小刘忧心忡忡,拿不定主意:对方是个大企业,走法律途径很难解决,事情也就一直拖着。

        避免走法律途径异化

        对滥用法律途径行为的监管缺位,是“走法律途径实则走不通”的重要原因。有的责任方不作为,躲避问题,其心理往往是“你嫌麻烦就放弃权益,不嫌麻烦你就去告,费时费力不说,即便告赢了,也不过是回到问题的原点而已”。对于一些责任方而言,等法院宣判了再解决问题没有任何损失或者麻烦,甚至还能把事情拖一拖再解决,“至于维权群众是否满意、感受如何,也没人关心”。

        法治社会中,如果有些纠纷矛盾调解无效,就需要法律出面,应该走法律途径。受访专家学者认为,解决走法律途径的问题和障碍,是解决日常纠纷矛盾“摆不平”的根本举措。

        政府需要让法律成为老百姓“一次就能办好事”的好路子,进一步提升老百姓走法律途径的畅通性、便捷性,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更多法治获得感。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政府应为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可推进简易司法程序,推广诉前法院,缩短维权时间,减少跑腿次数。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尽早做出公正裁决。这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群众在遇到困难时更愿意寻求法律帮助。此外,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推诿责任的责任方实行惩治,尽早打消一些人把“走法律途径”当成免责挡箭牌的念头。

        (《半月谈》11.3 周闻韬 毛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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