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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的意义

    《 文摘报 》( 2020年11月10日   06 版)

        近日看到一条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进行答复,明确表述“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里的依法,是指根据国家《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而房地一体,所以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对其按集体用地使用权而确权。由此而有如下初步思考和分析:

        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了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之后,许多人会无暇实际居住。随着“城里人”越来越多,“农村人”越来越少,中国农村闲置状态的房屋及其宅基地势必越来越多。从“资源优化配置机制”的概念考虑,如何依照中央促进“要素流动”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精神,积极探索农村房屋及其相联地皮使用权与市场对接的流动机制,减少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必然是深化改革无法回避的一篇大文章。

        远景上可以作一基本框架的前瞻: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格局,必然需要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弥合为“城乡一体化”,那么城乡“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二元格局”,也就合乎逻辑地可探索如何走向一体化。其实,深圳已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土地集体所有”概念,所有土地归入法定的国有这个大平台,在消化深圳原“农村居民”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后,所有的不动产产权(既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在统一市场内依法合规地作出交易,实现要素的无壁垒流动。深圳的这一“先行”,也客观地形成了“示范”,昭示着中国土地、不动产制度变革的前途,必然是合乎逻辑地打通城乡,告别“二元经济”格局。

        (《北京日报》11.2 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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