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民政部等七部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上述答复同时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不能被单独继承”的意思是,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籍子女在继承老家房子的同时,可以一并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老家房子没了,原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被单独继承。这又是为何?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意味着宅基地上的房子如果倒塌了,继承来的宅基地使用权就被自动收回了,这也意味着,城镇户籍子女其实只是暂时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这种继承权并不是十分完整。
为了让户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老家还能有“家”,为了让从农村走出的年轻人,将来还能有老家可回,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农民的城镇户籍子女继承,还应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加平衡完善。
(《北京青年报》10.21 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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