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律法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凡不悔其罪,不善其心之人,只能以刑罚诛其恶行恶念”“然有宵小之辈,为己之利,冷漠公义;甚有邪恶之徒,杀人贩毒,泯灭人性,实为国之忧、民之害也,安可恕乎?”日前,有网友发现这段大义凛然的话竟然出现在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引发业内热议。
在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一案中,该律师作为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这份辩护意见,受到律界普遍指责,称此背离律师身份,扮演了“第二公诉人”角色。对此,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辩护律师只能做对被告人有利的事,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话,只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非反其道而行之。
现代刑事诉讼设计了控、辩、审之稳定的三职能模式,公诉案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或者自诉案件自诉人)一方履行控诉职能,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方履行辩护职能,法官一方履行审判职能。
若辩护人在法庭上“倒戈”,站到控方立场,成了“第二公诉人”,是辩护律师之大忌,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既违反律师职业伦理,也违反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天条”。而该律师的辩护意见采用的半文半白的语言,也不合法庭用语规范,不利于法庭了解其辩护观点,除了给人以故弄玄虚、哗众取宠的观感外,毫无实益。这样的“辩护”如若常发,谁还敢委托律师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还如何建立?
(《新京报》10.20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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