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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再“碰瓷”,必严惩

    《 文摘报 》( 2020年10月20日   02 版)

      10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和定罪量刑等问题,为打击“碰瓷”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操作性的规矩规范。

      生活中面对“碰瓷”,有些司机为息事宁人给钱了事。屡屡得手的“碰瓷者”甚至结成团伙,“碰瓷”不成便威胁恐吓……由于“碰瓷”手段多样、随机性强、流动性大,涉及刑法中多个罪名,在一些案件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理解不同,准确把握执法分寸感确有一定难度。

      在此背景下,两院一部出台《意见》,首次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法律界定(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并在《刑法》未规定“碰瓷罪”的情况下,对“碰瓷”的两类常见情形进行了细致区分和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与此同时,《意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这些有助于区分具体情形,明确案件定性和处罚,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理顺案件办理流程,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碰瓷者”。

      (《北京青年报》10.15 栗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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