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行政处罚法引入责任主义彰显法治进步

    《 文摘报 》( 2020年10月20日   06 版)

        2020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并对外公布了草案全文。草案亮点颇多,其中,第三十条第三款引入了责任主义,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是此次修法的巨大进步,是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权的新抓手。

        在我国,早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定之前,就有关于责任主义的讨论。但遗憾的是,1996年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主观过错,我国长期奉行客观归责立场。实践中,如无部门行政法的特别规定,只要相对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就应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行政机关几乎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

        但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客观归责做法不断受到挑战。首先,正如先贤所言,“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无过错,不处罚”是法治成熟国家的铁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流立场。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行政制裁领域的基本法,必须尊重世界潮流,对标法治发达国家。

        其次,客观归责立场片面强调了行政管理效率,忽视了行政制裁的公平性。客观归责论者认为,主观过错是人的内心世界,具有证明技术上的复杂性,需要耗费大量执法精力。对于复杂多变的行政活动而言,这并不现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一种在比较“自由”与“效率”之后选择后者的价值观,认为“正义”必须要为“效率”让路。这既与现代法律精神完全违背,也严重侵犯了人的意志自由和尊严。现代社会普遍承认,人的行为受到意志支配,只有在意志自由时仍然故意或者放任违法行为发生,才应当受到制裁。这既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根本逻辑,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法作为一部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基本法律,必须尊重最为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将人的自由和尊严置于更高的位阶。

        再次,违法与过错并不是直接等同的,违法了并不必然意味着主观上具有过错。实践中,违法和过错有时候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一旦发生不一致,苛处行政处罚责任就不具有正当性。

        最后,现行行政处罚法奉行客观归责,没有设定主观过错条款,但在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引入责任主义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责任主义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譬如,在立法文本中,尤其是在部门行政处罚法上,诸如“故意”“过失”“明知”“知道或应当知道”之类的立法表达,不胜枚举,行政处罚法上的规则缺陷,在部门行政法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又如,在司法审判中,越来越多的判决将主观过错纳入行政处罚考量因素,法官会主动审查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再如,在行政执法中,实际上一些行政机关会主动规范主观过错要件。

        因此,除了能够满足执法效率之外,客观归责的缺陷其实是十分明显的。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款首次选择将责任主义引入行政处罚之中,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明确为认定行政违法的考量因素,既是符合法律逻辑的,也是符合实践需求的。这一修法行为,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日报》10.9 熊樟林)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