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1年多后,公众等来了李心草溺亡案的落槌之声。9月21日,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罗秉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附带赔偿63257元。李心草母亲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昆明市警方同时回应了“案件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等6大问题,对该案事发经过、来龙去脉、办案依据等做了详细还原。而公众对此案起初办案纰漏的关切,也得到了官方呼应,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
回过头看,李心草案给很多人的最大感受,就是遗憾。遗憾于李心草的生命在芳华正好的年龄凋零,也遗憾于这起案件呈现的失衡——舆情汹涌,案情却很简单,没有强制猥亵,也没有做局侵害。被告人罗秉乾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跟之前怀疑的“强制猥亵”“侮辱”无关,只跟应对不力有关,例如,“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最终造成危害后果。
这样一起普通案件为什么成为万千公众关注的焦点?某种程度上,正是相关人员的办案纰漏,“浇灌”了汹涌舆情。例如在罪名把握上有“反复”:先是以罗秉乾、任某燊、李某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一周后变成以罗秉乾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侦查,到了公诉阶段,有关罪名又回到了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罪名的“一波三折”,并不能说明后续办案不认真,更多的是根据事实还原度与证据证词完整度的及时调整。
法律正义不等于快意恩仇的爽感,而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反思该案走过的“弯路”,对于各式案件,办案者要坚守法治底线,避免让公信力在“事不闹大不重视”中白白流失。
(《新京报》9.22 杨宜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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