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破坏责任及其入法路径
梅宏在2020年第3期《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用语可以兼容“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我国建立、完善环境责任制度铺就了民事基本法的基础。生态破坏责任兼具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因其受害对象的特殊性、确定责任的复杂性、承担责任的迫切性与艰巨性,故以公法性质的责任为主要内容。其借助民事责任“外壳”的内容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接纳生态破坏责任所做的制度创新。其全面入法,还需要环境法针对生态破坏确立预防责任、监管责任、社会责任,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衔接与协调。
《文选》奠定了陶渊明的文学史地位
钟书林在2020年第7期《人文杂志》上说,南北朝时期是陶渊明文学史地位的重要奠定时期。颜延之《陶征士诔》对陶渊明“学非称师”“文取旨达”的盖棺定论,体现了他对陶渊明的了解相当有限。钟嵘《诗品》将陶渊明列入“中品”,将其从不入流擢入中品,体现了钟嵘的慧眼和卓识。而萧统称誉陶渊明“博学”“善属文”,并称“其文章不群,词彩精拔;跌宕昭彰,独超众类,抑扬爽朗,莫之与京”,更彻底改变了东晋以降陶渊明的文学定位。萧统从《陶渊明集》《陶渊明集序》及《陶渊明传》等将陶渊明生平事迹及其诗文以综合而立体的形态呈现给后世。综观《文选》所选诗人及作品,陶渊明藉《文选》脱颖而出,代表着东晋文学的最高成就。这一定位,是萧统在《文选》选录体系中有意识地奠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