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而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都只是将人格权视为消极防御性的权利,即认为人格权仅具有消极防御的效力,而不具有积极行使和利用的功能。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精神性人格权益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样,也越来越具有经济价值。有学者认为,人格权法之所以需要与侵权法分离,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格利益的利用日益重要,而侵权法对此无法规范。例如,大数据技术能够有效整合碎片化的个人信息,实现对海量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从而发挥其经济效用,这也使得个人信息所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如果人格权立法中取消了人格利益的许可利用规则,那么对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的利用就缺乏法律依据,数据产业如何能够发展?相反,允许人格权的许可利用,有利于协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由于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具有极高的利用价值,所以法律有必要鼓励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以促进数据产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许可利用的规定适应了人格权行使的发展趋势,有效地协调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关系,有利于促进我国数据产业的发展和国家整体战略的推进。
大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分析与利用的方式日益多样化,借助于数据分析,不仅可以了解每个人的过去,也能知道每个人的现在情况,甚至预测其未来。人格权编的另外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强化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也是民法典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彰显民法典时代性的重要体现。
(《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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