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师范学院向女博士索要“天价”离职补偿费一案近日有了新进展,当事女博士透露,“这两天校方终于同意了执行仲裁裁决,按程序办理我的离职,赔偿费用再另谈”。但双方分歧最大的赔偿费用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这名女博士是在去年9月提出离职的,由于她尚在服务期中,学校以违反服务协议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要51万元离职补偿费。当事女博士认为自己需要支付的离职赔偿金额应该是84612元。今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仲裁要求学校为女教师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学校表示接受这一仲裁,同时发起新的赔偿费仲裁,提出的赔偿费为42万元。
违反服务协议,违约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无可厚非。但是,确定赔偿金额必须基于双方的权责,要依法依规。即便女博士在读完博士后就提出离职,学校所能索要的违约金,只能是为其读博士所提供的培训费用。按照校方提供的数据,最多是“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工资、生活补贴等共计13.0504万元”。学校为人才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以及一定的科研经费资助,这当然属于投入,但这是学校的基本职责,而且教师在学校工作也是有产出的。
如果校方有“天价”赔偿这种离职补偿逻辑,那恰恰反映出学校的人才观有问题。我国的地方本科院校,应以进行职业教育、培养职业技术人才与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定位,但是,相当数量的地方本科院校并没有自身清晰的办学定位,而是追求成为学术型大学。这种办学定位就会体现在对教师的考核、评价中,一些青年教师,对学校这种不接地气,上不上下不下的办学颇为不满,所以就选择离开。学校当然会很不高兴,因为校方觉得自己成了青年教师成长的跳板,帮其他高校培养了人才,自己一无所获。
“强扭的瓜不甜”,学校与其在“天价”赔偿费上折腾,不如认真反思为何留不住青年人才。
(《北京青年报》8.24 冰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