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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8月18日 星期二

    民法典家风条款不是摆设

    《 文摘报 》( 2020年08月18日   06 版)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要矫正偏失,提倡现代家庭文明建设,所以民间又称其为“家风条款”。这个条款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本条积极回应了现实需求。现代家庭生活中,出现了不少反常现象:傍老、啃老变得天经地义,辱骂父母、家暴妻儿成为理所当然,婚内出轨还说是追求爱情和自由,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家庭内部治理出了问题,家风不正。

      本条涉及到两对关系,直接决定了这一条款的实效性、可操作性。第一对关系,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第二对关系,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本条显然属于倡导性规范。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倡导性规范并非裁判规范,不能作为法官据以分配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受国家强制力保障,还不具备可诉性。所以有人说,家风条款中看不中用。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读。怎么处理家事、家丑,确实属于家庭自决权,也构成家庭隐私,一般只能通过道德教化、家规约束、伦理惩罚等方式处理。但当“家丑”严重到危及基本人伦,甚至涉嫌遗弃、虐待、家暴,不仅社会舆论有权介入,法律还会介入,进行兜底保护。

      法律的介入有两种路径,一种是民法。这个时候,民法典的家风条款就会正式发挥作用:法官可以引证这一规范,作为立法的价值目标,然后转接第1042条的禁止性条款“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后判定其行为违法。如拒不道歉、死不悔改,就可能引发适用第1125条:因遗弃父母被剥夺继承权。

      另一种是刑法。按照目前情形,如果不肖子孙涉嫌遗弃,按照《刑法》第261条,一旦老人自诉,不肖子孙就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看来,家风条款不是摆设,不是装饰,而是一种价值牵引。如果自觉遵守,自然和平无事,如果拒绝履行,就会引发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有效互动,最终产生实体法的规范功能。

      (《深圳特区报》8.11刘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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