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退市改革作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生态的重要突破口,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一环。今年1月至5月,有22家上市公司退市或确定触发退市条件。不过,退市制度改革依然在路上。在实施新《证券法》之际,应加大退市制度改革,持续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退市制度。
首先,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下,需与时俱进健全退市机制。企业上市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上市后若不符合要求,必须优胜劣汰,由市场来解决退出问题。也就是说,在注册制出台的同时,进一步实施退市制度改革,条件已较为成熟。要丰富和完善退市指标,精准出清无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新增市值类退市指标,完善交易类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时点后移并不再设置“逃跑期”,以提升退市效率。
其次,退市类型需更多元。一个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不仅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还应着力畅通“欺诈退”“破面退”“重组退”“业绩退”“主动退”等退出渠道。
再次,应加大科技监管力度。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稽查执法工作将更加智慧、更加高效、更加精准。
最后,应不断完善配套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股票投资者数量约1.6亿,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90%。也就是说,散户投资者在人数上占据了主流。散户投资者具有盲目投资、不理性、不谨慎等特点。对此,需要加强对散户投资者的教育,并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经济日报》7.10 温济聪)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