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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6月16日 星期二

    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是否构成犯罪

    《 文摘报 》( 2020年06月16日   02 版)

        6月10日,江苏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

        警方调查发现,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为此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自2015年以来,李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李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认为,李某获利300多万元,主要利用了航班延误险规则的一些漏洞。从李女士的行为来看,其大量以理财之名借他人身份、护照等方式,不以乘坐航班为真实目的,而追逐航班延误所应得到的保险理赔款,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且实现了非法占有,所以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当然,如果李女士一直在某一机场,直接实施类似手段的行为,哪怕获利更大数额,也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邓学平律师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其本质特征是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结合到本案,航班信息和天气信息都是公开的,航班是否延误不仅与天气有关,还与其他的许多因素有关,并非李某可以控制。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基于天气和延误率的研判,虽然对航班延误有所预测,但天气状况以及航班延误与否,与李某完全无关。即便李某购买机票、订立保险合同,是为了谋求保险赔偿金,但这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是利用合同约定以及航班延误的事实,争取合同利益、行使赔偿权利的正当行为。如同知假买假不构成诈骗罪一样,本案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认为,李某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购买飞机延误险,支付了足额对价,该保险合同就成立了。显而易见,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可能需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费,也有可能不需要支付。同时应该看到,李某购买保险可能赚钱,也可能赔钱。保险公司不能只赚不赔。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客户端6.11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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