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史的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法是一种“律令体制”,即把我国古代法归纳为“律”和“令”两种法典形式。“律”“令”都属于“公法”,“律”即刑律,“令”是对“律”的延伸、补充和细化。我国古代法除形成“律令体制”,还包括礼典、大量的礼俗习惯法等。这些规范习俗被不少学者称为“礼法”,并认为由此形成了“礼法之治”。
我国古代“礼法之治”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夏商周三代之时,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这一时期可以说是礼法体系的初创阶段。春秋战国至秦代,礼刑分离,也是“律令”发轫时期。汉承秦制,又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同时,礼典和民间礼俗习惯法都有所发展。不同规范形式有其各自作用领域,并不是只有“律令”在起作用,仅靠“律令”也无法包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古代法逐步形成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其中的礼典、律典到唐代日益成熟。这样就形成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三者相辅相成的治理格局。
对于“礼法”一词的理解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礼法”是一个法哲学范畴,也是一个治理概念。“礼法之治”这样一种治理模式,既发挥法律刚性规范功能,又发挥礼仪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同时尊重民间事务自理自治习惯,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也彰显出传统社会治理的特有智慧。
(《人民日报》6.8 俞荣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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