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山东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这起因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的刑案,因与电影《我不是药神》情节相似,被称之为连云港“药神案”。
2019年12月1日起,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之前曾以销售假药罪判决的上海“药神案”,后改判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惩罚明显减轻。
“药神案”纷纷改判,突出彰显了我国法治进步。过去,因《药品管理法》中有涉及假药的相关规定,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决可以理解。但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靶向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这类案件改判不仅减轻涉案“药神”的处罚,给患者心理安慰,还会唤起公众对法治的敬仰,提升司法公信力,这都是法治进步带来的积极效应。
(《北京青年报》6.3 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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