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人员到新单位受工伤,谁担责
【案情回顾】
魏某原为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供销合作社的职工,2012年,供销合作社改制,他退出工作岗位灵活就业,社会保险一直由供销合作社缴纳。2016年9月,新疆昌吉某棉业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县分公司)将其轧花厂承包给河南某纺织公司,河南某纺织公司又将籽棉加工承包给个人。2018年6月,魏某进入籽棉加工车间加工籽棉。
2018年9月,轧花厂厂长王某要求魏某等7人为公司拆卸管道。魏某在拆除工作中,被管子砸伤,玛纳斯县分公司为魏某支付医疗费15.5万元。
据了解,玛纳斯县分公司为魏某等9人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6月4日,魏某向玛纳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玛纳斯县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魏某不服,遂诉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与玛纳斯县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说法】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魏某的社保虽然由玛纳斯县供销合作社缴纳,但魏某退出工作岗位后灵活就业,不再为供销合作社提供劳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魏某退出原单位工作岗位后至新单位工作,产生争议,该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工人日报》6.4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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