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草案的出台让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不仅仅是家务事,夫妻间“被负债”的情况将有法可依。
在司法实践中见过太多因为夫妻共债导致的悲剧,2019年3月,李亚兰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将夫妻共同债务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议案”。“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李亚兰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一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该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李亚兰对2008年的一个夫妻共债案件至今印象深刻。
一対经营水泥厂的夫妻,女方负责联系货源、筹集资金,男方负责销售,是家族式生意。后女方因身体原因退出,男方在一次回款过程中,接受了开发商用房子抵押货款,但女方并不知道事情的经过和房子的存在。此后两年,男方私下和情人住进了这套房子。女方发现后,两人离婚。因之前货款大部分由女方筹借,故在离婚诉讼中,该套房产被判归女方,男方答应半年内搬离。一年过后,男方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男方情人则到法院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欠其70余万元,用该套房产抵押。
“这70多万元,有四种版本的欠条,但是最终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是欠的什么钱,用于什么,谁借的。”李亚兰介绍,此后该案陷入罗生门,本该归属女方的房产至今仍被男方的情人居住,而根据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该70余万元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
这次法律代理让李亚兰很受触动。“二审法院认为这个判决是错的,发回重审。重审之后,此案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束。”
在李亚兰提交的夫妻共债共签议案中,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进行事后追认等表示承认所负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共同债务范畴。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像这个案子,夫妻共同经营时,组织进货时欠的货款男方是知情的、同意的,毕竟他也看到东西了,但是男方自己占有抵债欠款得来的房子,并和情人非法同居时,这个‘欠债’能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况且债务的证明也有颇多疑点。”李亚兰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共债是在婚姻关系包括纠纷中最普遍、占比最重的一个问题。
今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李亚兰的议案,她关于夫妻共债共签的议案原文成为了民法典草案第1064条。
(中国新闻周刊微信公众号 5.27 陈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