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建议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慎重减刑,在司法层面规定,对于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高于15年。
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下问题:
一是在我国刑法对于暴力犯罪的无期徒刑没有规定终身监禁的情形下,对于暴力犯罪的减刑应该特别慎重,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效果,即使不追求其与终身监禁相等同,也不能使之与终身监禁悬殊太大。二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无期徒刑的最短执行期限从10年提至13年,表明立法也在严格把握,而且该期限仅仅是最短期限,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提示司法人员对无期徒刑的执行都要无限接近于13年这一最低限。
周光权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刑罚制度: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高于15年,将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予以提高。
主要原因在于: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改造难度相对大,服刑期太短,确实不利于改造,特别是对累犯和暴力犯罪的改造可以说“难上加难”,如果不适当延长服刑期,改造效果未必好。二、如果做出相应修改,一些低于15年就出狱然后再犯罪的悲剧就可以有效避免。三、如此规定,暴力犯罪无期徒刑的执行效果和贪污贿赂罪的终身监禁之间不至于过度悬殊。四、做出这样的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执行要高于13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要高于15年,与立法上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立法精神一致,不存在剥夺罪犯权利的问题。
在实践中,对于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减刑较为频繁,服刑期仅略高于13年有期徒刑,对于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不利;对于保障公众安宁、促进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也有消极效果。
(《羊城晚报》5.26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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