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一起侵权案,案中某图片公司一张夜景图片被某网站微信公众号转发。该图片公司以一张夜景图被侵权为由起诉,索赔经济损失9000元和合理开支1000元。最终,法院判赔原告经济损失600元。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此案的判决,显示出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侵权案件更加专业准确。
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但这个“无形财产”绝不是“天价”。有业内人士在社交媒体质疑图片公司对未经授权使用其图片的互联网企业,通过诉讼索要天价赔偿,以此要挟企业签年度购买图片使用权合同。打着“维权”的幌子拓展所谓合作,是扭曲的商业逻辑。
应为互联网法院这一判决叫好,这将有效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泛滥,更没有让“漫天要价”的恶意索赔者得逞。
(《人民日报·海外版》5.18 王丕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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