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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5月21日 星期四

    积极审慎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

    《 文摘报 》( 2020年05月21日   06 版)

        我国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中,确有少数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凶残的犯罪却因未达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没有得到实际刑事处罚。对手段恶劣、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因年龄不足而从轻处罚甚至免责,从一定意义上讲的确有放纵犯罪之嫌,达不到对更多守法未成年人保护的目的。

        近年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呼吁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尽管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涉及刑法的修改,已经超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范畴,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大修不能再无视民意和舆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沦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法”的担忧和质疑。

        现在,未成年人心智思想和身体生理都普遍早熟,12岁和13岁的少年已具备相当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有关部门应该综合考虑普遍早熟和主观恶性、恶劣程度、社会影响,特别是认真回应广泛的民意,尽快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此外,事后监管也极其重要。应建立长期追踪机制,司法工作人员要定期及时进行后续跟踪教育,避免因案发后教育不到位而再次误入歧途的情况发生;还应加强社区性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包括禁止令、训诫、社会服务令等措施,以期达到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

        (《北京日报》5.18 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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