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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0年05月05日 星期二

    人格权独立成编乃中国民法首创

    《 文摘报 》( 2020年05月05日   06 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人格权”一词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深远意义,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既是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

        人格权关乎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我国的人格权立法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该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承认法人亦可享有部分人格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性创举。《民法通则》的起草者们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基于对“文革”等严重侵害人格权的历史事件的深刻反思,对人格权保护作出了既符合实际又富有前瞻性的规定,为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民生部分提出了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实际上是将人格权的保护作为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突出了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价值。

        人格权独立成编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符合民法发展的最新趋势,也符合民法典科学性和体系性的要求。人格权请求权独立于侵权请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人格权不仅具有传统的防御性功能,而且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人格权立法既强调对侵权的事后救济,更强调对损害的事前预防,即允许权利人在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侵害行为的发生。因此,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具体规定人格权的概念、效力、行使要件及权利冲突等内容,有利于法律适用的准确与统一,也适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对法律所提出的挑战和需求。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是中国民法适应新时代的产物,是对《民法通则》施行三十余年经验的总结,属于中国民法的首创。

        (《北京日报》4.20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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