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关于国家责任的确定和追责的方式有其严格的法理和法律要求,国际法上不存在对于传染病发现地国或者起源地国的追责的规则或者先例。人类的历史是不时遭受疫病侵袭和伤害的历史。作为科学问题,准确确定疫情的起源、起因并非易事,人类对许多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还没有完全认知。对于受疫情影响地区或者人群的歧视、迫害等“二次伤害”是没有道理的、不公平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反映现在国际社会权威的国际法法理。其第一条规定:“一国的每一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本次疫情暴发和控制过程中,中国并未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也就不存在国际责任。相反,中国有效应对疫情,并为世界范围内的疫情应对赢得了时间、提供了有效经验,作出并正在继续作出贡献。目前要求中国“道歉”或者“赔偿”之类的说法和举动是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的。
国际法和相关国家实践并不支持在国内法院起诉他国政府及其机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原则在国际法上体现为国家豁免原则,也获得当代的国内司法实践的支持。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美国法院尊重其他国家的国家管辖和国家主权豁免,主要有两个例外,一是国家从事商业领域的商业行为,另一个是对美国产生的侵权行为,而且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美国管辖范围以内。中国对疫情的治理是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两种豁免例外的情况。美国密苏里州的总检察长竟然提出动用美国《反恐法案》来主张新的主权豁免例外,把疫情的发生和应对曲解成恐怖主义,这种阴谋论缺乏公论和事实基础。在美国出现的针对中国的诉讼无论从国际法还是美国国内的法律来看,均无法律依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此类缺乏法律基础的诉讼称为滥诉。这类诉讼是借用法律程序制造法律之外的舆论和政治影响。
非歧视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现在世界卫生组织引导正确命名新型病毒,避免歧视和污名化,是有力开展疫情国际合作的重要保障。现在一些国家出现的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歧视性言论和行为,涉及严重的种族歧视,触及法律底线,应当防止和杜绝。
国际法是国际社会长期形成的共识,维护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不应有选择性的例外。国际法有“禁止返言”的原则,意味着各国对国际法的立场应该是前后一贯的。不同时期,不论哪个国家成为疫情的发源地国、发现国,都需要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中国作为疫情的发现国,为疫情的发现和早期应对、相关科研与治疗水平的推进、为国际社会赢得应对疫情的时间窗口作出了重大贡献,获得国际社会包括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肯定和赞扬。个别国家出现违背主权豁免原则、针对中国的所谓司法“追责”的主张;美国国会议员甚至鼓吹修改国内法,以适应追究所谓中国责任的需要。这是一种有选择性的、针对特定国家的“法律战”,不仅不公平,于法无据,更破坏了国际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从历史角度看,不同国家都曾经受到流行性疾病的打击,比如美国就是一些传染性疾病和健康危机的源头。国际社会需要的是携手应对不以国家和人的意志为转移发生的疫情,而不是在事实或者法律上敌视或者惩罚与疫情相关的国家。各国都应该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开展合作,不应该违背国际法,当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光明日报》4.29 柳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