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的代表,是唐朝的《唐律》及《唐律疏议》;而《唐律》又是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朝法律为基础的。因此,隋朝法律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的意义。
《开皇律》583年(隋文帝开皇三年)颁行,被誉为“自是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然而,隋朝的立法成果,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以有效贯彻,而带头破坏者,恰恰是隋文帝杨坚本人。史称杨坚晚年“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他仅仅因为有下属不听从长官的命令,就下令“决杖”;法律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流刑,但杨坚因为“盗贼繁多”,就“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盗一瓜,事发即死”;关于是否应当依法定罪的问题,杨坚同司法大臣因此还不断发生争论。刑部侍郎辛亶穿红内裤避邪,被杨坚发现,竟然要以“厌蛊”的罪名将其处死。
上行下效,地方官在执行法律时,往往也是为所欲为。《开皇律》对包括笞杖罪等轻罪在内的刑罚执行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上却往往只是一纸具文。隋朝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得到执行,成了隋朝“二世而亡”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制日报》4.1 殷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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