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厘清隐私、信息与数据三个概念
彭诚信在2020年第2期《探索与争鸣》上说,隐私的法律属性是人格权益,它只能被自然人享有,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其他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被转让与利用;信息的法律属性尽管亦为人格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以是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等,但此种人格权益经公开化权或商品化权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可以被他人转让与利用,只不过需要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数据(狭义理解,即经清洗、加密等脱敏手段处理后无从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的法律属性是财产权益,其权利主体可为任何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转让,且无须也无从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对高校校规合法性审查的思考
肖可在2019年第5期《南海法学》上说,高校校规制定权既非因国家授权,也非由于其与成员间的契约,而是基于学术自由。同时,校规的合法性审查还面临着高校自治与法院依法判决的矛盾,以及一些司法审查僵局。对此,更应该注重追求高校成员权利保护与学术自由的平衡,具体可从平衡的审查理念及法律解释等角度展开,并明确校规在学位授予条件方面存在设置品行标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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