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宪法,堪称是一部“富强宪法”。这部宪法将“富强”作为一种国家理想,明确地写入了宪法条文。
追溯起来,最初将“富强”写入条文的,应是《共同纲领》,其第1条就宣明:“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此后新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写入“富强”二字,但一向以其他文字表述传达了同样的精神。1993年修宪时,将1982年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原有的“把我国建设成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18年修宪后,这句饱含深情的话还有后续的发展,最新的表述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如何发展,在国家发展目标的表述中,“富强”始终处于第一顺位。
将富强作为国家理想,也是由于我们中国人对宪法功能有一种独特的体悟,即认为通过宪法,就可以谋求和实现国家的富强。在这里,宪法本身被视为国家富强的神器。这种宪法观念,也可称为“富强宪法”观。
“富强”可以理解为国富国强、国富民强或民富国强等。在我国已越来越接近“富强”目标的今日,如果从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有关“富强”的条款当中所可能承载的客观意义来看,包括参酌2018年修宪后在其中所添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表述,将此“富强”一语理解为“民富国强”,最为符合宪法精神。
(《中国社会科学报》3.25 林来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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