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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为何杀人不能私了

    《 文摘报 》( 2019年12月24日   06 版)

      美国卫斯理大学的理查德·阿德尔斯坦教授虚构了两个案例。丹麦的一处海滩上有一条高高的楼梯,假设甲站在楼梯顶端眺望海景。第一种情况下,乙从他身后经过,同时乙在和另一个人说话,因而分了神,撞倒了甲,甲顺着楼梯滚下摔死了。乙不小心造成了甲的死亡。第二种情况则是乙走到甲身后,用力将甲推下楼梯,甲摔死了,这是乙蓄谋已久的计划。

      第一种情况,甲的家属可以起诉乙要求赔偿。如果胜诉,那么乙必须就所侵犯的权利,也就是他对甲施加的成本(外部性)做出赔偿,在这个案件中,是对甲的死亡做出赔偿。在法庭上,这场非正常的死亡其实是被当作了一件经济物品,诉讼中所出示的证据都是关于甲生命经济价值的证据,而乙支付的就是这种价值,侵权责任制度准确地或者不准确地将这些宝贵的权利甚至生命赋予经济价值,以赔偿来了结纠纷。

      在第二种情况下,这是一件杀人案,乙蓄意谋杀了甲。当然,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乙侵犯了甲的生命权。但这比第一种情况严重得多,乙面临刑事诉讼。这是因为,除了直接的受害者,乙还对其他人施加了成本。比如说,甲的邻居得知了甲死亡的经过,他们吓坏了。乙杀了甲,也可能要杀他们。他们可能会采取种种措施,加固门窗,购买武器防身等等,也可能因此而改变了生活方式。这是犯罪行为给他人施加的经济成本。

      但经济成本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犯罪行为给他人施加了道德成本。道德成本是那些没有卷入犯罪行为中的人所感受到的愤怒情绪,他们认为受害者的遭遇是不公正的。例如,如果我们看到有人当街暴力抢劫,会觉得这是件很可怕的事,即使不能阻止抢劫,也会认为劫匪应该受到惩罚。虽然我们常为他人的行为感到愤怒,但犯罪似乎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愤怒,它让人们感到无能为力,感到无法阻止某人伤害他人或做出让我们鄙视的事。

      当某个共同体内有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共同体内知道这桩犯罪的人们感到愤怒和仇恨。道德成本受到态度、实践、经验、历史、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强烈影响,各个社会都有所不同。一国人对某件事极其愤怒,而他国人可能觉得这种愤怒莫名其妙。承认道德成本的存在并不等于赞同其正当性,但这就是刑事责任运作的方式。刑事司法系统反映了人们的这种感觉,惩罚犯罪就是将这种道德成本内部化的过程。

      (《中国青年报》12.17 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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