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近年来,为限制员工跳槽,一些企业与培训机构讲师、置业顾问、美容美发师、厨师等普通劳动者签起了竞业限制协议。对这些竞业限制协议,企业有自己的说法,比如,厨师会做招牌菜,知道部分进货渠道;一些培训讲师跳槽,直接拿走原来的课件用。
然而,这实际上是混淆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适用主体不同——很多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都会签订保密协议,而竞业限制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侧重的内容不同——保密侧重于“说”,而竞业限制是不能“做”;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时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相关劳动者就有保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更重要的是,保密义务中,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可以跳槽、就业,而竞业限制不仅要求劳动者不能泄密,还限制其就业。
用人单位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完全画了等号。这么做,是把竞业限制的“圈”无限扩大了。这使更多劳动者失去了择业、就业的自由,限制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和人才市场的活跃度。
(《工人日报》12.13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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