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中有权力制衡的内容,与近代西方的分权制有重大区别,体现出中国特色。主要反映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君权的制衡。秦汉后,不仅延续了先秦为君主设师、傅的制度,用儒家伦理教育从思想上约束君权,也在中央设有制约君权作用的行政中枢、谏议、封驳等机构或职官;中央决策中,有廷议、廷推、廷鞫制度。各项重要事务、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一定的“集议”特色,构成制衡君权的某种制度程序。
二是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秦以后,我国基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命,既职责明确,考核严格,又实行行政、军事与监察三者分离,以制衡地方官吏权力扩张;以不断增加行政层级的形式,遏止地方权重倾向。
三是官僚权力的制衡。“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思想家强调“分职”在权力制约上的作用。自秦汉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在各级官吏的权力划分上,在钱财物权及日常行为的管理、行政问责、复核审核、考核、监督监察上,规范日益细密,以防止权力滥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用人不公、正气不张为特征的腐败现象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以监督监察为核心反腐倡廉,成为制衡、制约官僚权力的重要内容。
我国历史上以权力制衡推动国家治理的思想与措施有利有弊。君权的制衡从总体上看是积极的,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使这种制衡显得苍白无力,彰显出突出的“人治”色彩;中央对地方的权力制衡总体也形成了,但某些时期单纯从“术”的角度强调制衡,特别是行政层级不断增多,又形成了叠床架屋的弊端;高度集权使政令得以统一,但各级官吏唯命是从、唯上是从、钩心斗角、朋党横行,又显示出消极弊端。
(《学习时报》12.13 卜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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