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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

    银行存错钱款数额会怎样

    《 文摘报 》( 2019年12月17日   02 版)

        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去银行存钱,银行失误存错了钱款数额会怎样?前阵子,一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要求储户归还时遭拒,银行方面将该储户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部分应退还银行,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操作时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对此,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网友深感不平,指出相对弱势的储户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往往得不到真正平等的对待。若取得“不当得利”的是银行,储户实际上很难顺利地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而经常会被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斥。

        因此,眼下除强调“‘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外,更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储户权益,确保在此类纠纷中银行不敢也不能“离柜概不负责”。现实中,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以及特有技术优势,银行实际上拥有更强大的举证能力,而储户的举证能力有限,即使明知银行“不当得利”,也需要借助银行方面提供的监控及相关资料信息来证明。这种背景下,倒置相关举证责任,让银行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符合“有利于弱势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与处置“不当得利”相关的制度,也有改进完善的空间。如在强调“不当得利需返还”的同时,进一步在制度上细化发生原因,更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责任。上述事件中,储户固然因银行误操作而“不当得利”,却是银行有错在先,而且在返还过程中,储户也有一定成本付出,如时间、精力等。因而无论按民事纠纷中“过错归责”原则,还是一般人情事理,银行也需为自身过错及由此为储户增添的各类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给予储户合理补偿。

        (中工网 12.11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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