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传统上,有两种关于刑罚的理论,报复论和威慑论。我们以精神病人为例,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
报复论认为,犯罪是犯罪者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与既定的道德秩序之间的冲突,由此给他人施加了道德成本,他要为自己所引起的愤怒和扰乱承担责任。道德成本通常会产生报复造成这种成本的人的欲望。刑罚的限度应该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成比例,或者与道德上的错误程度相当。显然,以报复论来施加刑罚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或者说有道德上的可责难性。但是,精神病人是精神失常的人,也就是不能判断对错的人。精神病人既然无法区分对错,那么也就谈不上主观恶性和道德上的可责难性,报复论就失去了成立的基础。不过,由于精神病人确实可能危害他人,因而必须被限制行动自由,直到他不再是他人的威胁。这也正是我国刑法的立法思路。
威慑论主要着眼于威慑未来可能的犯罪行为。理想情况下,法律应该最小化事故损失和预防事故成本的总和,从而实现最佳威慑效果。这一理论假设行为人是理性人,能够进行成本-收益计算,从而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行事。当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时,行为人才会实施犯罪。而精神病人根据其定义就处于严重非理性的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计算成本和收益。在此情况下,基于威慑论的刑罚也很难达到目的。
可见,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具有合理性的。
未成年人的情况与精神病人类似,也是缺乏健全的理性,不能判断对错,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但与精神病人不同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个案处理,而是规定了普遍适用的年龄界限。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个体差异,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理性水平可能相去甚远。目前有人建议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即使该建议得到了采纳,一刀切的年龄规定仍然会存在或过宽或过严的弊端。其实,立法可尝试以普遍性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基础,辅以个案判断的措施,以平衡某些特殊的情况。
(《深圳特区报》12.10 吴荻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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