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也有著作权
卢海君在2019年第6期《求索》上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客观上同人类创作产物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产出的过程同人类创作无实质差别,人工智能生成物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其具有原创性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其投资者或操作者,此种“创作者——权利人”二元结构的安排不仅有成例可循,而且具有合理性,不会对现有法律体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人工智能创作物本质上为一种商品,对其赋予产权保护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新闻传播教育改革的逻辑
何志武、董红兵在2019年第5期《新闻与传播评论》上说,技术驱动下的传媒改革实质上是对新闻传播理念的价值回归。新闻传播教育改革不应重弹“技术决定论”的老调,新传播技术和新传媒形态类课程的增加只是改革的一小部分,过度追捧新技术并单纯地增加技术课程而减少人文社科类课程,只突出技术要素而忽视教育的规律和社会对新闻传播人才的核心需求,新闻传播教育的改革就可能落入“看上去很美”的窠臼。新闻传播教育改革的着力点应包括固本与求变。固本即是在全人教育的基础上寻求专业特色,求变则是基于新媒体技术变革培养多元化传播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