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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9年12月05日 星期四

    “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辨

    《 文摘报 》( 2019年12月05日   06 版)

      关于“吏”的概念,《说文解字》中有“吏,治人者也”的解释,而一般人将“吏”理解为“古代大小官员的通称”,他们是民之“父母”,就和牧人放牧牛羊一样,故也被称为“牧民官”。官吏是否奉公守法、清正廉明,直接决定着王朝的兴衰存亡,因此,没有哪个朝代的统治者等闲视之。

      先秦时期法家韩非明确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他认为这种方法好比“摇木之本,与引网之纲”。摇木之本,则枝叶必动;引网之纲,则万目必张。只有首先实现吏治,而后方能做到“民治”,他用形象的比喻来说明其重要性:“救火者,吏操壶走火,则一人之用也;操鞭使人,则役万夫。”即通过吏的“操鞭使人”,来达到“役使万夫”的目的。

      应该说,古代的“明主治吏不治民”指导原则之下的吏治,相对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这就是各级官吏只对“明主”负责,而不对“民众”负责,这种由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也就难免失灵。欲使吏治真正清明,还需依靠来自民众与舆论的监督,而古代社会的这一“短板”,在今天人民当家做主的时代则可以补足。当代吏治环境的改善与突围,或许正应从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开始。

      (《北京青年报》11.30 马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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